9月8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晚所下发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顺”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触及违规,向ST天顺及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普宇,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玲,财务总监苏旭霞下发通报批评处分。
▲深交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明,ST天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资料图)
根据ST天顺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6月12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ST天顺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与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六家上游煤炭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及运输合同,ST天顺及天汇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上述六家供应商向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投资”)支付资金,其中未结算已退款的货款和铁路运费金额合计31,974.57万元,为中直能源投资对ST天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天汇公司于2021年10月与控股股东下属孙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签署场站服务协议,天汇公司预付1,500万元用于场站服务及代收铁路运费,因业务实际未发生,相关款项已退还,该退款1500万元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业务累计退款金额合计33,474.57万元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2023年4月25日已全部偿还。
ST天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5.4条的规定。
ST天顺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顺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普宇未能诚实守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八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2.1条、第4.2.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六项、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玲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一款第四项、第4.2.1条、第4.2.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六项、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顺财务总监苏旭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普宇,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晓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旭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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